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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经典案例:县国土局对违法占地行为不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终被确认违法
2018-03-23

【案件脉络】

林某等十四人是某县某镇C村的村民,在村内承包土地种植果树。2015年,某镇政府应某县环境治理项目需求,于12月30日决定由C村自行建设某公园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此后,在涉案项目周边开发某楼盘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却自行出资建设了该项目,并向C村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因涉案项目占用了林某等人的部分承包地,林某等人决定依法维权。


通过网络搜索,林某等人委托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京坤律所的李吏民律师、裴爱英律师和史西宁律师组成办案团队,帮助当事人维权。接受委托后,三位律师调查案情发现某公司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且涉案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强占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据此,林某在三位律师指导下向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某公司非法强占林某等人承包地的行为予以查处。县国土局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建议林某等人向某镇政府或治水办反映,并未做其他任何处理。面对县国土局的行政不作为,三位律师指导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国土局依法履职。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县国土局未依法履职且作出答复程序违法,判决县国土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作出处理。然而在县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却以林某等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林某等人的起诉。收到二审裁定书后,三位律师研究二审法院的观点并起草了再审申请,主张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林某等人与涉案项目违法占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三位律师还指导林某等人搜集了新的证据以证明我方的主张。


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京坤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等人向县国土局申请对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是举报行为,且其与申请县国土局履职行为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林某等人的起诉。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等人与申请履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县国土局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办案思路】

第一,提起诉讼前,三位律师一致认为本案是起诉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除准备林某等人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项目系某公司非法建设且存在违法占地的证据外,还需要准备林某等人已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的证据。据此,京坤律师指导当事人搜集了本案的相关证据。


第二,申请再审前,三位律师仔细研究二审裁定书的观点,决定从证明林某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切入点。因此,京坤律师指导林某等人和C村村委会进行沟通,请求其出具说明,以证明涉案项目内有当事人的承包土地,当事人与县国土局履职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

首先,再审程序中,林某等人提交了C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两份证据系C村村委会于再审程序期间作出,可以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使用。《情况说明》及《证明》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林某等人在涉案项目内有承包地。因此,林某等人与其申请县国土局履职的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林某等人没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观点不能成立。


其次,涉案项目所在土地性质属于C村集体土地、农用地。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虽然涉案项目属于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但仍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某公司建设涉案项目未经上述程序,林某等人针对此情况多次向县国土局申请查处,县国土局均未对林某等人的申请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林某等人主张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观点成立。


综上,再审法院支持了林某等人的诉求,最终判决:撤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胜诉关键】

第一,本案提起诉讼程序前,京坤律师研讨案情,准确把握住本案的诉讼要点并制定了诉讼方针。随后,京坤律师指导当事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搜集了相关证据,成功使得一审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后,京坤律师并未泄气,通过分析二审裁定准确把握住二审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指导当事人与C村村委会沟通,成功获得了足以推翻二审裁定的新证据,最终敲开了再审程序的大门。


正是由于京坤律师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坚持不懈的精神,最终使得再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主张,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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