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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拆迁胜诉判决:某区管委会以危房名义拆除待拆迁房屋,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18-11-23

【案情简介】

郭先生在陕西省的一个村庄拥有合法使用的房屋及土地,由郭先生及家人在此长期居住。2017年该地块因为某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款未到位及补偿标准极低,郭先生迟迟没有签订政府部门出具的安置补偿协议。


2017年9月14日,某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同年12月21日该村指挥部印发《某市某区通讯产业园某村拆迁通告》。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14日,该村拆迁指挥部对郭先生的父亲下发了《危险房屋强制拆除暨紧急避险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没过多久,郭先生的房屋突然被该拆迁指挥部强制拆除了。生活失去着落的郭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便联络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该所致力于行政案件多年,专门做土地征收方面的案件,郭先生仿佛看到了希望。在京坤律师的讲解下,郭先生委托该所李小乐律师和臧云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进行该案件的维权。


针对某拆迁指挥部的强拆行为,两位承办律师协助郭先生直接以某区管委会为被告,就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某区管委会提交的证据郭先生才发现,某拆迁指挥部曾委托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涉案房屋作过危房鉴定报告。某区管委会还以此为由提出其有权对房屋强拆,强拆行为是合法的。除此之外,某区管委会还提出,房子是郭先生父亲的,郭先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但是两位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即便涉案房屋为危房,该行政机关也没有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执行权。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某区管委会强制拆除郭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是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通过郭先生提交的户口本登记簿等证据可以证明,郭先生系陕西省某市某村村民。且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郭先生,郭先生也是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系本案适格原告。


其次,某开发区管委会无强制拆除郭先生房屋的职权。


如果该处房屋的强拆是基于征收行为实施的,那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现该开发区管委会未依法与郭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径行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郭先生未按照要求交出土地,则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某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对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执行权。


如果该处房屋的强拆是按照拆除危房的流程进行的,则需要严格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明确载明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因此,本案中某开发区管委会无权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更无权基于危房鉴定报告来拆除房屋。


最终,法院基于以上原因判决确认该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除郭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附:陕西省某市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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